11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280元,及其中新臺幣11,47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47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807元,共計新臺幣35280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