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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阮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41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阮金銀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