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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家齊 

            張俊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0,7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家齊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張俊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164,66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張家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0,7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俊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