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
張裕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2,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文彥於民國102~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裕昌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92,7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1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
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
詎債務人張文彥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52,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張裕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