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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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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于鈞、黃國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所載緩期清償協議書(聲請狀後所附為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與聲請狀內容不符)。
    ㈡提出兩造有約定清償期及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黃國瑋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資料僅載保證人,未載明係連帶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