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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俊演 
相  對  人 
債務人    幸福果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家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2,071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86,368元,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85,703元,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