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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亭毓 

            曾鴻毅 

            謝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39,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亭毓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鴻毅、謝秀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15,07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6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39,23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391元
曾亭毓、曾鴻毅、謝秀慧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56,839元
曾亭毓、曾鴻毅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391元
曾亭毓、曾鴻毅、謝秀慧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6,839元
曾亭毓、曾鴻毅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