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曾鴻毅
謝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39,2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亭毓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鴻毅、謝秀慧為連帶
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15,07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6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39,23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