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003元,及其中新臺幣86,763元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15,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