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黃彥昇」前於104年11月20日、105年3月12日、105年8月26日、106年1月23日等期日陸續向聲請人申請並訂約信用貸款,共計借得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元整,借款後原個別契約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年息利率計算利息,並以各筆所約定之撥款日及到期日,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各筆繳息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各筆並均有言明倘債務人未依約繳息者,應加計自債務提前到期日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按1000元整加收違約金,且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月)為限之約定;此均立有個別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四份書面契約在案為憑。
  ㈢債務人再於108年5月12日經聲請人合意下,約定自108年5月10日起展延上開四筆貸款到期日均至123年5月10日止,並借款利率改以固定年息5%計算,同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欠款本息完畢,今查債務人自113年8月11日起即未再依約攤本繳息,目前合計尚有本金537239元整及其應計利息及違約金等負擔未為清償。
  ㈣現因債務人名下四筆借款均已視同提前全部全數到期,名下合計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果。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33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新臺幣53,949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3
新臺幣113,160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4
新臺幣267,397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33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每期(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53,949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每期(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以3期為限。
003
新臺幣113,160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每期(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以3期為限。
004
新臺幣267,397元
黃彥昇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每期(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以3期為限。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