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旻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1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7,9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3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9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92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

002

新臺幣
85,30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10.4

003

新臺幣
93,926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12.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7,92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85,309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93,926元

莊旻哲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