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代 理 人 張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21,6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1個月為1期);㈡新臺幣6,7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