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11,9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新臺幣45,753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