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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順煌 


            黃頴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7,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順煌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新究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14,4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13年2月21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查本案債務人黃順煌於104年11月17日邀新連帶保證人黃頴偉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黃頴偉對於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依原借據約定對乙方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債務人黃順煌自民國113年6月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127,088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頴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68元
黃順煌、黃頴偉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88,920元
黃順煌、黃頴偉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68元
黃順煌、黃頴偉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8,920元
黃順煌、黃頴偉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