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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聖文 




            全阿美 




            陳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9,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聖文邀同債務人陳金順、全阿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9,52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陳聖文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金順、全阿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528元
陳聖文、全阿美、陳金順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528元
陳聖文、全阿美、陳金順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