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1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92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以新臺幣9,37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92計算之
違約金,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以新臺幣18,8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9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以新臺幣28,35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92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28,1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92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28,1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98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