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兼上一人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4,7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74,791元整,及
按附表
所載債權本金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債權本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㈢事實及理由:⑴債務人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9日止,於借用後分3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⑵其後於110年7月30日申請原借據到
期日展延至114年5月29日,展延期間借款人依原借據約定之償還方式,於本借款剩餘年限內分期償還本借款於欠本金及利息。⑶利率計算方式:依原借據第四條第二項自110年3月28日起按乙方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055%訂定,並於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另依借據第五條甲方所負本借款債務如經乙方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或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在6個月內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㈣
詎債務人自借款後本息僅清償至113年7月28日止,其後均未清償,
經查財政部稅務登記之營業狀況為
非營業中,本行依據放款借據第11條約定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未獲清償,並於113年10月4日轉列催收款項。
㈤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借據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利息:
| | | | | |
| | | | | 依年利率2.805%(兩年期定儲利率1.75%+1.055%) |
| | | | | 依年利率3.805%(113年10月4日轉催日起加1%) |
違約金: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