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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薏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17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717,004元正未給付,其中709,436元為本金;7,26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薏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446,679元正未給付,其中442,148元為本金;4,23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薏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148,506元正未給付,其中147,054元為本金;1,15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薏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1,723元正未給付,其中21,252元為本金;17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9,436元
陳薏樺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1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2,148元
陳薏樺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1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7,054元
陳薏樺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1,252元
陳薏樺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