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宜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2,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查債務人賴宜志於⑴民國109年5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3.3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⑵民國110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5.4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4,3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8,33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
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
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鈞院認
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33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66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4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08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