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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惠華 

            陳羽棠 




一、債務人陳惠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40,57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82,513元,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7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422,902元,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335,157元,自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惠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羽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