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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雍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63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13計算之利息,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8,6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