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7,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下同)219,3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㈡債務人應清償628,5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㈢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⑵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5月22日撥付信用貸款25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42%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8月2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13%),另債權人再於113年5月28日撥付信用貸款65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36%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9月2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0.07%)。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申請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⑶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申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847,914元及如付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利息: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