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債 務 人 社團法人中華藍毗尼和平之泉世界園區協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4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102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549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01021、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