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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潘宜蓁即潘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6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幸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