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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米英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米英田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