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85號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葉芷涵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葉芷涵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屏東縣三地門鄉,
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