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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源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138元,及其中新臺幣30,895元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源鎮於100年10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源鎮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0895元,但於113年3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213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