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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家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6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7.16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以新臺幣13,0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以新臺幣26,27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以新臺幣39,52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4月8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49,6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49,6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4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