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黃怡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縣民雄鄉,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