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代 理 人 沈政男
洪承暄
一、債務人黃秉賀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98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期收取固定金額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秉賀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承暄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