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若萱
田志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38,91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田若萱前邀同債務人田志群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206,023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㈡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田若萱自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即本筆貸款:本金餘欠138,916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
迭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田志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