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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劉乙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乙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1,691元消費款、新臺幣684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137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43,512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691元
劉乙玟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