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馨蕙即胡玉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441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胡馨蕙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