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文全即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報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育潔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已
    於民國113年7月5日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
    規定,檢附股東承認會議事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股東名
    冊影本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向本院聲報清
    算人就任,且於113年5月2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3
    個月內申報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
    第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在案。然聲請人於113年7月8
    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即呈報清算完結,顯未完全履行
    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3個月期間之申報債權程序,復於上開
    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
    已終結。是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又清算人應於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
    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法,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