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7號
上列
聲請人聲報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
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
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依
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參照)。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就任為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山果菜公司)之
清算人,並聲請本院為清算人之呈報,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號
准予備查。茲因清算人業於112年12月21日完結清算程序,
爰聲請本院呈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固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
監察人審核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清算書(檢附稅捐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單據)等文件供核,然審查
所載內容,欠缺監察人審核通過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含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
正本),剩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以投院揚民方113司司字第7號函通知文到5日內補正後,聲請人僅補正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正本,並具狀表示清算後已無財產,故監察人審核之簿冊及股東會承認之簿冊均不包括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但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等語。
惟查,竹山果菜公司之監察人沈家榮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審查報告書記載會計報告表(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審查完竣,113年1月9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則記載,承認財務報告表(含清算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形式審查均未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又聲請人於113年4月29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所附證物七「清算後財產目錄」,其上僅蓋用聲請人之印文,業經聲請人具狀表示並未送交監察人審核及股東會承認。從而,依據聲請人提出及補正之資料,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所踐行之清算程序
適法且本件清算事務確已完結。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其已合法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