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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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王薪媚對於
第三人明星電子遊戲場業、三信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之薪津債權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均係設於彰化縣,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