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084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文婷
債 務 人 張勝傑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文婷、張勝傑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人壽保險之保險資料,欲對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黃文婷、張勝傑之
住所係分別位於桃園市楊梅區、彰化縣埔心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
可稽,則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自應由其等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