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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相  對  人  林美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貸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13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簽立金錢借貸契約書,但自113年3月起今未曾給付利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提前到期,應立即清償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簽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財產所有人:林美碧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鹿山

   948-5
  93.96
    全部
2
南投縣
竹山鎮
鹿山

   948
3,196.41 
 1000分之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1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
和育巷12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8.44
二層:47.59
三層:47.59
四層:24.06
合計:167.68
陽台等四項:40.34
全部
2
40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
和育巷116弄1號地下層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B00層
地下層:150.13
合計:150.13
電梯樓梯間:12.32
5分之1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