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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何湘茹律師即陳錦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陳錦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錦豐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於110年12月1日簽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11年1月6日起每月一付,共分84期,期付金19,857元,債務人於112年3月6日起即未還款,依約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合計為1,389,990元,然債務人於112年4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何湘茹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陳錦豐於112年4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何湘茹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內容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3年7月2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財產所有人:陳錦豐、遺產管理人:何湘茹律師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南投縣
國姓鄉
水長流

  1-240
  161.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26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
大長路27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76.59
二層:76.59
三層:68.64
四層:17.84
合計:239.66
陽台:28.87
全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