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建宏之
繼承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
債務人陳建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二、提出南投縣○○鎮○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