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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品薌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所提本票未載到期日,提示日期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