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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邱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曹聖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所聲請之3張本票請求付款及各張本票提示之日期。(聲請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但未載明各張本票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