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林明燕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元吉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