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63號
聲  明  人  陳振榮  

            陳金綢  

            陳振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棄繼承時,第二、三、四順序之繼承人依法均不得繼承,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振輝(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陳振榮、陳金綢、陳振華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王婧彤尚未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查詢表等在卷可參,則前順位之繼承人,未喪失或拋棄繼承權,聲請人為後順位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