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黃周湖
相 對 人 黃祥霖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
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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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1年審字第5457號 |
| |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
| |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
| | 聲請人預納 正心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112年11月23日收據(00000) 000年12月18日收據(08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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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將與相對人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聲請 人權利範圍為2分之1) 予以分割,以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9,640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370元/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783,400元(計算式:9,640×370×1/2=1,783,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721元。 |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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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18,461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 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二、因 前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 所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