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雅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46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塗銷地上權登記間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
旋即於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即撤回上訴,是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即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
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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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9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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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5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