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
聲請人姓名「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