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柏村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338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假
扣押裁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338號擔保提
存事件,提供新臺幣40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338號卷宗審閱屬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