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
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
本件家事
起訴狀(含被告外國姓名、外國地址)、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
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
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英為柬埔寨籍,原告提出之家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前次補正之家事起訴狀所翻譯之英文欠缺事實與理由之內容,其補正亦不符合原家事起訴狀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