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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家事起訴狀(含被告外國姓名、外國地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英為柬埔寨籍,原告提出之家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柬埔寨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前次補正之家事起訴狀所翻譯之英文欠缺事實與理由之內容,其補正亦不符合原家事起訴狀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