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分別寄存送達原告
住所及
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是原告迄今尚未依法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
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