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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務人許祺沛之債權人,原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債務人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是聲請人已接受並繼受該貸款債權之權利及利益。債務人許祺沛於貴院有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在案,又債務人許祺沛之戶籍謄本所載其母為許陳茶,為被繼承人陳芋之長女,與上開裁判字號內載之事實相符,足證本件遺產分割事件之當事人許祺沛確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是為明瞭債務人之財產狀態,並抄錄、影印當時所提出之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請求閱覽上開事件卷宗。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況且,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等件為據;聲請人並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明。雖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為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然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係何案件需要,卷內何資料與聲請人何案件有關,卷內何資料非經閱覽不可得,聲請人不得僅以上開債務人積欠債務為由,即可閱覽他人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內所有資料,因家事案件尚有限閱之資料。況聲請人復未證明其已徵得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